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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未办土地证也能办不动产统一登记

发布时间: 2016-06-24 10:19:42

来源: 南昌新闻网

分类: 本地楼市


6月23日,记者获悉,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就当前各地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缺少空间坐标数据应及时安排补充测量

《意见》要求,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应将这些要素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产生并经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房产测量等成果,应当继续沿用。对缺少空间坐标数据的,各市、县不动产登记局应及时安排专业队伍进行补充测量;有关成果能满足登簿需要的,补充测量不应作为业务办理的前置要求,可在后期工作加以完善。

对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的城镇个人住房登记申请,应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个人住房房屋所有权转让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及出让金缴纳问题,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须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出让金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无法找到登记档案的可免费补办登记

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并办理首次登记,现当事人要求按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应予受理。其登簿的使用期限在首次取得该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间的基础上,可以按住宅用地不超过70年、商业用地不超过40年的最高年限计算。

对已办理登记,但原登记机构无法找到登记档案的,按照属地登记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不动产权利属实、有效的,应完善不动产相关资料,并免费补办登记。

建筑物超出出让宗地界址也应予受理

建筑物跨出出让宗地建设造成宗地边界变动事实的,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补缴出让金的,处理到位后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建筑物超出出让宗地界址,购房人原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的,应予受理。查明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但不影响购房人办理登记业务。

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因兼并、重组等转让划拨工业用地及建筑物的,可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类业务受理。国有建设用地或在建建筑物已设立抵押权的、预购商品房已办理抵押权预购登记的,均不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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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i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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