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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假冒警察售保障房获无期

发布时间: 2017-04-19 11:27:0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分类: 房产楼讯


女子假冒警察售保障房获无期,涉案金额超2400万元。自2010年起,5年间,女子赵某假冒警察身份,谎称自己手中有33套保障房出售,还能够为他人办理北京户口,骗取了32人的购房款、户口款等费用共计24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某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去年12月,一审法院判处赵某无期徒刑。

赵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赵某表示,当时她被靳某欺骗,以为能满足受害人的需求,这才收取了被害人的购房款,还将780万元交给了靳某。后来靳某于2013年失联,他只好继续欺骗受害人,因此2013年8月以前她收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赵某的供述,侦查机关对靳某及其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查取证,经与赵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比照,不能证明赵某所称其共给予靳某780余万元的说法。

北京高院最终对于赵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驳回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最新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浙江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责任编辑: tangd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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