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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改房,那些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 2017-04-07 14:18:10

来源: 兴宁区法院

分类: 房产楼讯


房改房作为一种私家产业,其呈现具有深沉的时代颜色,它是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改变的过程中呈现的很多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宅。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房屋买卖量大增,房子成为人们生产、日子中头等大事的今日,不只新建商品房的买卖量剧增,为数不少的房改房也以“二手房”的方法进入了买卖领域。房改房上市买卖存在的法令问题不容忽视!

由于房改房是一种国家方针和地方性方针性相结合的产品,其上市买卖除受法令标准外,也必然会受到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标准。那么房改房上市交易、订立买卖合同,需求恪守哪些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呢?

首要,房改房上市交易有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假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那么两边当事人所签定的买卖合同及其买卖做法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由于房改房准则是归于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方针所实施的一项福利分房准则,因而各地政府关于房改房的分配和上市买卖都拟定有不同的规则。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为例,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房改房上市买卖就拟定了《南宁市已购公有住宅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归于下列景象的已购公有住宅不得上市出售:

(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

(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

(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

(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

(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责任编辑: tangd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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