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拼团购房121群(186)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100人申请入群

推动宅基地制度改革 区分成员权与物权

发布时间: 2017-04-17 11:19:41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分类: 房产楼讯


产权明晰是土地办理和登记的基本条件,产权立法的完善应当成为《土地办理法》修正的关键内容。在《土地办理法》修正中,宅基地运用权是现在的难点。现有立法在宅基地运用权的理解上,未能区别成员权和运用权。这种规制形式在必定程度上导致以成员权的身份性为理由,制止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无法完成宅基地运用权的市场化资源配置。

成员权与宅基地运用权不宜混淆

乡民对宅基地的权力包含成员权和宅基地运用权。成员权首要包含两项权力:一是团体成员有权恳求团体无偿分配必定面积的宅基地,但是,这并不确保在事实上其真的必定能够分到宅基地。二是对团体所分配的宅基地,能够无偿运用,而不需要向团体缴纳运用费。成员权是一种身份特权。而宅基地运用权,是指成员对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力,是一种物权。成员权和物权不一样,成员权要求主体有必要具备团体成员的身份。而物权则往往和身份相脱钩。依据成员权,成员有权取得宅基地并无偿运用,但只有在事实上取得宅基地以后,才存在对宅基地的物权,或许说对宅基地的支配权。成员权是无法转让的,服务于特定成员的利益,而物权作为财产权,原则上能够转让。

将成员权混淆为物权,将对宅基地的物权和团体成员的身份、无偿使用的面积规范等绑定在一起。身份会不断地发生变化,而物权却要求安稳,二者之间存在不行谐和的内涵抵触,二者的混淆给宅基地的办理和使用带来严峻不利后果。

第一,给宅基地的登记确权带来极大困难。首先是农户宅基地面积超标部分难以登记。如果不按照超占的实际面积登记,就无法反映农民住宅及占地的现状;如果按照现状登记,又等于承认了超面积占地。实践中对此类登记发证,采取了实线标明合法面积,虚线标明实际占地面积的做法,这会造成对宅基地四至边界的误导。其次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被绑定了身份性,禁止转让。但实践中转让却又非常普遍,对于这些非法转让的宅基地,也无法登记确权。

第二,不利于宅基地资源的盘活。宅基地是无偿取得的,又只有集体成员才可以取得,因此从保障其他成员的用地角度来说,应该在使用人丧失集体成员身份或者死亡后由集体收回,分配给其他需要宅基地的集体成员。但由于房屋的存在,房屋所有权人尽管丧失了享有宅基地的资格,其仍然继续使用宅基地。而通过对房屋本身的不断加固或者维修,房屋就可以长期存续下去。过去即使宅基地不确权,集体也很难收回宅基地。宅基地的登记确权,将使收回变得更加困难。这样,大量宅基地一方面因为事实上的占有而无法收回,另一方面因为身份的限制无法转让,将陷入不退不卖的闲置僵局。201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宅基地闲置的比例高达10%—20%,部分地区闲置率甚至高达30%。

第三,对于新增人口不公平。由于村庄中能够作为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是有限的,新增的无地人口虽然享有成员权,但是实际上却已无地可分,此时,从公平的角度来说,集体应该对无地成员给予货币补偿,但由于集体缺乏资金来源,货币补偿无法实现,无宅基地村民的成员权成为一句空话,这对于该成员是不公平的。

责任编辑: tangdiwang

团购报名

最新楼讯
楼盘导购更多>>
购房指南更多>>
小编推荐
订阅楼市楼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