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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屋内物品的所属权,我又和买主发生了纠纷

发布时间: 2018-12-20 15:09:49

来源: 南昌楼盘网

分类: 本网原创


我们日常的房屋买卖交易里,卖家通常会在交房前,就会把自己的家具电器全部搬走。但是在交房之后,假设卖家仍留有物品在房子里,我们是否能可以视为这些东西已赠与买家呢?这值得与南昌楼盘网小编商讨一番。

很久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因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屋内物品的归属,卖方交房后欲要回屋内的家具电器,买方却认为这些物品已随屋附赠。那问题就来了,家具电器权属到底归谁呢?

案件回顾

2015年7月21日,张某及其妻刘某将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双方很快签订好合同、付清房款,并于同年8月将房屋过户。2016年6月27日,张某比原定时间提前3天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李某,李某也迫不及待地搬入了新房。

就在她搬进的第二天,刘某却找上门来,要搬走屋内物品。李某拒不同意,她认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列明屋内的家电怎么处理,既然房子都已经过户了,房子所有权归她,屋内物品所有权也就附属移转了。

双方一时争执不下,刘某提出签署一张补充字条,载明:“房子按合同给你,至于装修的其他东西我一并拆走。”李某也在字条下方签了字。几日后,张某前来要搬走字条约好的东西,双方又生分歧。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强烈要求李某归还屋内的全部家电和部分物品,其中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梳妆台、沙发、办公桌等。

部分物品退还卖家

在一审过程中,张某提出,自己为了对方考虑,实际交房时间比约定的还要早三天,才导致没来得及搬出家电。而对于张某的说法,李某辩称,当初房子早就过户,但是张某一直不腾出来交房,而且拖了那么久,张某要是想搬走屋内的东西早就可以搬了;后来虽然又签了字条,但是其是被迫签的,无法律效力。退一步说,即使要搬,也只能搬走“软装”不能包括家电和其他硬装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李某无法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签署的字条,故字条有效,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协商,对屋内物品归属问题达成了一致。至于字条中的“软装”,在一般理解当中应是区别于基本不可移动的硬装而言,主要包括饰品、灯饰、布艺织物、花艺及绿化造景。因而认定李某应返还张某沙发,梳妆台,家电。但对于张某其他物品的返还请求没有支持。张某不服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卖家如若未明示赠与 均应物归原主

二审庭审中,张某认为,合同总价款中没有包括家用电器部分,交房时没有搬出家电并不等于将家电送给李某。李某辩称张某交房后对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就已丧失。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过户至李某名下,该行为履行了转移标的物的义务。但是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屋内所有不动产并没有详细说明归属。然后从双方后来签署的字条内容来看,张某并没有主动放弃物品的所有权,也没有明确表示说,这些东西自己没搬走就赠送给李某。所以李某是不可以说张某失去物品所有权的。

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要求李某返还张某的空调、冰箱、洗衣机等家电。

出现上述纠纷,有一点原因是经纪人的专业性不够。在签合同中,较为专业的经纪人都会列一张家具家电清单明确约定屋内物品的归属。如果涉及赠送家具和家电情况,需要在合同中罗列清楚,注明家具或家电的品牌、型号、数量、价值等信息,以及卖方违约时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而不能说含糊地表述为“赠送家具、家电”。有经验的经纪人也会拍照记录,让买卖双方在照片后签字确认。

另外交房的时间,也应该写入合同,并且注明如果房东超过时间没有搬走家具家电,那么买家有权处理他的物品。有了充足的证据,在出现卖方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买方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说但凡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都要依据严谨的法律流程明确清晰的划分好双方的权益。这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只有给鱼缸加一个笼子,才能防止猫偷吃里面的鱼。毕竟猫并没有错,鱼也没有错,错在鱼缸在猫的面前,哪只猫不会想偷吃。南昌楼盘网推荐热销楼盘》》》绿地国际博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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